一、林业行政复议案件,由局法制事情机构认真受理。
二、局法制事情机构收到申请人的林业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在五日内举行审查,决议是否受理。
三、局法制事情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应当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分的法制事情机构提出书面回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质料。
四、在行政复议历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小我私家网络证据。
五、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议。不可在划定限期内做出行政复议决议的,经局行政认真人批准,可以适当延伸,但延恒久限最多不可凌驾30日。 六、局法制事情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举行周全的审查和视察,提出行政复议意见,经局行政认真人审定或者局行政认真人聚会整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议。 |